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已于2013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3年2月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三章 查询受理
第四章 查询与告知
第五章 应用与反馈
第六章 异议与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单位、个人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当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二章 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一)人民法院对贿赂犯罪案件改判的;
(二)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的。
第三章 查询受理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申请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三条
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的;
(二)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的;
(三)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
(四)为信用管理需要的;
(五)为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六)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
(七)金融机构为贷款进行资信审查需要的;
(八)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一)公司、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招标要求,为投标需要的;
(二)公司、企业、个人为信贷需要的;
(三)公司、企业、个人为从事商贸合作或者谈判需要的;
(四)个人为求职、应聘需要的;
(五)公司、企业、个人应国(境)外公司、企业或者组织要求,为在国(境)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等需要的;
(六)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国(境)外公司、企业、个人为在中国境内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第四章 查询与告知
第二十条
对于涉外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二条
(一)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当列明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
(三)有多次行贿犯罪的,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时间顺序,列明所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对有行贿犯罪记录但已经进行整改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单位,可以附加告知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多次行贿犯罪的,自人民法院最后一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
第五章 应用与反馈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跟踪、了解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异议与投诉
第二十七条
(一)查询结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
(二)查询结果与事实不符,需要更正的;
(三)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
(四)其他情形。
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受理的异议进行复核,在受理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
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但是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重新复核为最终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查询异议的复核为最终复核。
第三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