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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的行政机关如何界定
时间:2022-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执法办案的行政机关的主体范围认定作了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5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64条第4款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属于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笔者就执法办案的行政机关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一、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执法主体为何种关系。行政机关是指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规定,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分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授权行政执法主体和委托行政执法主体。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不仅仅指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即职权性行政主体,也称法定性行政主体,指依照宪法等的规定,具有行政职权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依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如动物防疫法第8条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就狭义而言,行政机关仅指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小于行政主体。但就广义而言,行政机关则可与行政主体视为同一概念交替使用,既包含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委托行政执法主体,因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且法律后果也相应由行政机关承受,故不属于行政主体,也无法被广义行政机关概念所囊括。《解释》第65条第1款是对狭义行政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的规定,第2款则是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授权性行政主体的对应规定,而《规则》第64条第4款规定中的“行政机关”,则可看做直接对应于“行政主体”概念,系从广义角度使用。因此,我们应当将刑诉法中的“行政机关”做广义的理解,视其为“行政主体”的同义语。

  二、行政机关的认定依据问题。(一)法律。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在成立之时,便具有行政职权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所依据的宪法及相关组织法,如前文所述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依据法律的相关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部分授权性行政主体所依据的普通法律,如授权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安全法。

  (二)法规。《解释》第65条第2款对“法规”的范围界定为“行政法规”,而《规则》第64条第4款对“法规”的表述直接为“法规”,可以理解为既包括行政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法规。

  尽管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授权性行政主体的明确内涵,也未具体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的“法规”是仅指行政法规,还是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但是,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最常见的典型表述,没有直接依据证实其已将地方性法规明确排除在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某一组织依据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取得了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认为该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该组织系行政机关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机构委员会编制办公室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所作的规定,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规,却在事实上成为合理界定行政机关职能、合理设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核定行政机关编制、规范部门行使职权的依据,应视为是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三)规章。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事务纷繁复杂,因此规定更加细致的规章的数量远远大于法律和法规。尽管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出现了规章授权,其第20条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由此,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不能排除由规章授权而出现的行政机关(行政主体)的身影,尽管数量可能极少。

  三、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尽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非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而成立,但实际上它们却是和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此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处具体案件时,从行政权力行使的角度,可以视为监察部门这一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其收集的相关证据经依法审查确认后,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