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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院:庭审现场加强警示教育
时间:2015-01-27  作者:戴军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告人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一名共产党员,身处领导岗位,可以说是受党和人民培养教育多年,其人生和事业正处在黄金时期,本应兢兢业业为党和人民多做贡献,而今却走上了被告席,这让人感到震惊和惋惜……”,这是2015年1月26日上午,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发表的公诉意见。当日,某社区副书记、主任卢某某贪污、受贿案在颍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发案单位的干部职工参加了庭审旁听。

  参加庭审的干部职工认真旁听了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开庭审理程序, 明晰了被告人卢某某在担任社区副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拆迁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侵吞土地补偿款,同时收受村民因为房屋拆迁的贿赂款案情。通过“零距离”旁听案件庭审,反思一个党员干部的犯罪轨迹,对照眼前犯罪典型从心里筑牢廉洁底线,做到警钟长鸣。

  为了通过庭审积极营造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的强大声势,让各级领导干部能够“零距离”受警示、受教育、有效果,该院和区纪检委、区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警示教育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警示教育在构建惩防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拓宽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渠道,以案为鉴,教育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廉洁从政观念。该通知明确了纳入庭审警示教育的案件范围;组织开展警示教育的原则;以及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以及发案单位在庭审警示教育中的职责。

  颍州区检察院按照通知要求,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对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向区纪委通报,并在庭审过程中,结合职务犯罪的性质、特点以及作案手段等,在发表公诉意见环节,有针对性地对庭审旁听的党员干部开展相关法及教育。庭审结束后,该院还组织参加旁听的党员干部开展座谈交流,进一步剖析案情、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从反面教材中吸取教训,在履行公务时做到珍惜岗位、慎用权力、引以为戒,防微杜渐。

 

图为庭审现场